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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所有!

发布日期:2018-01-08    作者:110网律师
许多企业在广告中总喜欢留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类的话,殊不知这句话危害重重。
 
首先,从民法角度讲,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民事行为主要是建立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的,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是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就无法形成合意,不能够产生民事行为,进而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单方面解释而得出的结论是无法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
其次,从经济法的角度讲,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规定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霸王条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予以打击。
相关规定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因此,留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仅不会让公司占得任何好处,反而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后如遇企业“最终解释权”做挡箭牌的,消费者当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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