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解释。
“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从事营运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综上,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未包含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项损失的赔偿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王蔚律师提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比如刚买的车辆,交通事故造成贬值损失巨大,法院通常会在慎重考量下,酌情给予适当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充分认识主张贬值损失存在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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