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遗产继承案件中,确认了不动产份额的生效判决是否能够申请法院执行?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刘琬琳律师
模拟案例
     张一与张二、张三、张四等人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裁判,对于各方诉争的某市某区某号房屋,每个人各自享有1/4的继承份额。各方对判决无异议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现张一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问,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其执行申请?

【律师解答】
   欲回答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应当先确定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诉讼?
从诉的分类看,有确认之诉、给付支付、变更之诉三种类型。本案的性质,显然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各继承人就继承的遗产应享有的继承份额。
法院经判决确认各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继承份额后,各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形成了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

其次,确认之诉的判决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根据该规定,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而本案判决内容系对各方当事人对讼争房屋所有权各自享有份额的确认,是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不具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执行。

解决办法
   首先,确认之诉确立了各继承人之间就共有物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
如前所述,法院经判决确认各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继承份额后,各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形成了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

其次,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予以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据此,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再次,关于分割的方法。
(1)协商
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诉讼
协商无法达成的,按份共有人可以提起诉讼,即共有物分割之诉。

实务中的例外问题浅谈
    判决书确认份额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股权等,不同于房地产,能否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去办理相关的过户、取款等手续呢?
实务中,银行、基金公司、工商登记等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提出的遗产过户请求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或由全体当事人凭生效判决书共同办理,或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予以处理。
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给继承人带来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烦。
银行、基金公司、工商部门等机构要求全体当事人到场才能办理遗产转移手续,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些只是机构内部规定的办事程序而已。因为这些遗产的性质与房产不同,能够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共有,也可以分割,不存在不能分割的问题,即不存在不能执行的问题。对此,我们的观点是,即便是单一的继承人提出要求,银行、基金公司、工商部门等机构都应当予以配合,而人民法院因为这种请求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具有实际可执行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受理并接受,而不应该简单以确认之诉予以拒绝。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告知立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