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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跳车被碾伤,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回顾:乘车人跳车被碾伤
被告包建新为皖KA3122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基于2007年起将该车挂靠在被告颖泉路运汽车队处营运。2011年被告驾驶该车(车内乘有吴春、包诚)从温岭行驶杭州,途经上三高速公路往上虞方向,车辆起火,原告吴春坠车倒地后右上肢被碾伤,造成皖NA3122号重型厢车损坏、路产损失及吴春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告起诉被告包建新和中国人寿阜阳中心支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包新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吴春友跳车前,基属于车上人员,但在其离开车车辆进入地面之后,其身份随即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为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由被告包新承担原告损失的75%。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吴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身份是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
何谓车上人员?根据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这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优为重要。发生交通事故意外的瞬间,也即受到伤害的瞬间,而并非危险来临的瞬间。
本案中,交通事故由车辆起火引发,即车辆起火审引发本交通事故的危险。虽在起火时,受害人吴春还在车上,但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应当是“车辆碾压受害人吴春”之时。而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受害人吴春已从车上坠落至地上,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的变化,其身体处于车下受到了车辆碾压受伤,身份已经转化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责任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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