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利息结算凭证是否能纳入已支付利息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利息结算凭证是否能纳入已支付利息
2014年10月易某向蔡某借款70万元用于廖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双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五分,即年利率60%。2016年5月17日,借贷双方进行了结算,廖某在原借条上注明“已还款贰拾万元,本人担保剩余之伍拾万元,月息伍分”。2016年5月31日廖某向蔡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欠条,系担保50万元借款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利息。因易某、廖某长期未归还借款,蔡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不能纳入已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利息结算欠条是否属于已经自愿支付利息的范畴,结算期间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欠条仅是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的凭证,借款方尚未支付利息,故不应认定为已经支付的利息,因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0%,故欠条结算期间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律师说法: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总结出“两线三区”的复合规则。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一个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的利率未超过24%的,该约定不仅有效,而且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如果证据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法院在实体判决中应该支持。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该约定有效,但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如果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该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该部分利息而请求返还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具有附着性。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某个时间点存在着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其债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买卖、劳务、利息等。既然欠条是债权凭证,那么欠条所载债权内容是没有实现的,是没有得到履行的。民间借贷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利息的条件。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处于无效区域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具体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三是利息已经支付。
转自网络,如有侵权,告知立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晶律师
山东潍坊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