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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家暴主张离婚 证人证言何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件事实:原告因被告家暴主张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人介绍约半年后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没打过原告,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登记证明。
3、宁某某、邹某某证实材料。
被告对1、2号证据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称两个证人都是听原告陈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婚
确定双方是否离婚,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庭审中,原告提出证人宁某某、邹某某的书面证言两份,内容均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至其离家出走。庭审中被告否认殴打原告,且称两位证人均未亲眼目睹殴打事实。原告由于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证人证言何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关于"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之规定,原告提出证人宁某某、邹某某的书面证言两份,内容均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至其离家出走,但是两位证人均未亲眼目睹殴打事实。原告由于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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