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生女 孩子由谁抚养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刘琬琳律师
1995年初,蒋某与程某在广州相识恋爱,并于同年6月起同居生活,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在1996年6月生育女儿小程。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来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感情破裂,程某认为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小程随蒋某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时止。
法院判决:女方抚养孩子,男方付抚养费
蒋某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女儿,但蒋某表示自己没有工作,自己和女儿现在都住在自己父母家中,故要求程某支付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程某则表示自己做一点小生意,月收入大约1万元,由于目前生意不好,无法支付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并表示如果生意有好转,愿意多付抚养费。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抚养费的金额上,最后法院认为原告程某主张的2000元属于合理范围,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生女,孩子由谁抚养
对于非婚同居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对于抚养费的认定,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在本案中,抚养费应在合理范围,无法支付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并表示如果生意有好转,愿意多付抚养费,程某主张的2000元属于合理范围,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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