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
发布日期:2018-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对象:他人住宅。凡供人起居寝食之用的场所(用于日常生活所占居的场所),均为住宅。包括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窖、帐篷以及宾馆房间。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都属于本罪对象。无人居住的空房、仓库,不供起居寝食之用的店铺、教室等不属于住宅。
3、罪数:非法侵入住宅如果是其他罪的所经阶段,则被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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