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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8-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行为构成

  (1)行为及对象: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行为对象是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身

  价的,成立此罪。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2)主观:故意,以出卖为目的。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也成立本罪。

  2、违法被害人承诺:如果得到被害妇女的承诺,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出卖儿童的,儿童的承诺无效。3、既遂标准:

  (1)通常将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

  (2)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4、加重犯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而是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实行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4)“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5、罪数:

  (1)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如果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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