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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各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工明细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柳基伟律师

公安机关各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工明细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边防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反恐怖部门(经济侦查部门、刑事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具体罪名详见笔者所作的《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汇总》、《公安刑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汇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具体分工如下:





禁毒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352条)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1款)
9.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2款)
10.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





边防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4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18条)
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1条)
3. 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2条)
4. 破坏界碑、界桩案(《刑法》第323条)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消防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2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失火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2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
2. 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3种刑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
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
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
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


(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下列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6.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8. 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
10. 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
1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
1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
13.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




反恐怖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7种刑事案件:




1.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
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
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
4.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5.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
6.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7.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




经侦部门可立案管辖的92种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92种刑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条)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1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4条,《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5条第2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作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43.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44.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48.逃汇案(《刑法》第19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

49.洗钱案(《刑法》第191条,《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

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案(《刑法》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59.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9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9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9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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