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内受伤学校需根据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02 作者:钟如超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就是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结合本案,从本案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当天下雪路滑,潘某某去往厕所途中被其它同学撞倒受到伤害,造成牙齿损伤构成伤残,潘某某事故发生时不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