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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伤后身亡家属追责 养老院一审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日期:2018-03-09    作者:110网律师
老人摔伤后身亡家属追责 养老院一审被判担责三成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颜斐
  年逾九旬的付老先生入住养老院期间,夜里上厕所时,不慎在卫生间摔倒致腰椎受伤。半年后,他在医院去世。为此,子女们将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13.7万余元。一审判决养老院承担三成责任,需赔偿家属1.5万元并返还服务费990元。前天(3月6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养老院要求法院改判其无责。

  半夜上厕所摔伤后死亡

  2015年1月30日,付老先生入住本市房山区某养老院并交纳了共计8万余元费用,其选择服务范围为全自理、住单间,内容包括清扫室内卫生、清洗床单等、打开水以及督促吃药。2016年11月,老人在夜间上厕所时在卫生间摔伤,导致腰椎压缩骨折,后于同年11月22日入院治疗。2017年5月19日,付老先生在医院去世。除腰椎骨折外,老人经医院诊断还患有严重骨质疏松、肺部感染、右下肢大隐静脉血栓等疾病。

  老人的子女们认为,父亲摔伤完全是由于养老院未尽到护理义务,故对方应返还其收取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7万余元。而养老院辩称,其已全部履行了服务合同的所有义务,老人在其居室内摔伤属于意外,和养老院无任何关系,据此应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养老院担三成责

  一审法院认为,付老先生选择的服务项目为全自理项目,被告依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老人夜间上厕所并不需要被告提供专人负责,故并非在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自身对其受伤具有过错。

  但鉴于付老先生系90多岁的高龄老人,被告理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而不仅仅局限于服务内容,在老人受伤居住在养老院期间,被告亦未提供更高级别的护理或者送医院诊治,故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养老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养老院否认有责任

  二审开庭时,家属方表示,据父亲生前说,当天夜里摔倒后,喊了两个多小时也没人回应,直至爬到楼道里才被人发现。此后,还是医院通知家属住院了。

  养老院一方提出异议,称老人摔倒后还能自行走动,只说腰疼让工作人员买膏药,但不愿去医院检查。“当时情况没那么严重,我们就没想那么多。后来他疼得厉害了,我们才找了他的家属。”

  养老院代理人说,根据他们提交的短信证据,2016年11月13日,养老院曾给老人的一个儿子发送过短信,后持续十天左右多次给对方以及老人另一个儿子打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代理人认为,养老院提供了全套的服务,硬件设施完善,室内床头的呼叫器也未损坏。老人因年事已高身体出现问题很正常,其骨质疏松以及肺部感染等症状与摔伤都无关系。

  对于养老院称曾经短信通知过,家属称,因其年纪也大了,可能没留意短信。由于家属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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