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摔倒老人去世 意外险赔不赔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惠友波律师
李老生前入住大连某养老院,这家养老院为45名老人购买了寿险意外伤害集体保险,合同约定,意外死亡赔偿20000元,医疗费4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28日,保险费1350元由这家养老院交付。
2013年10月31日早上7点,李老散步后突然摔倒并昏迷,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即把他抬到床上,并通知李老的女儿,决定送医院接受治疗。李老到医院后在门诊做了ct检查,结果是右额叶出血,右侧顶骨骨折,根据医生建议,李老住院接受治疗。医院病历显示:患者于7小时前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并神志不清。李老因伤势过重,住院期间一直意识模糊,今年3月22日因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李老的老伴田大娘,称养老院为老人们投保了意外集体险,像李老的情况,属于意外摔倒,可以理赔2.4万元。田大娘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了相关理赔资料,没想到材料准备好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田大娘,称李老的情况属于因病摔倒,不属于意外,故拒赔。
田大娘想,保险公司本来决定理赔,并让她准备相关材料,现又不赔了,这不是折腾人吗?话又说回来了,养老院的人都知道,李老是摔倒后头部着地才导致右额叶出血,右侧顶骨骨折,这明显是摔倒后引发的,不是意外怎么会是生病造成的?今年9月份,田大娘委托律师将这家保险公司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理赔2.4万元。
争辩焦点
保险公司摔倒是因病引起,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从李老生前的病历记载可以看出,患者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并神志不清。这说明李老的摔倒是因病引起,不是意外导致,不属于理赔范围。
老人一方伤情是意外摔伤,应赔!
田大娘一方认为,病历记载的主诉并非李老,而是李老的女儿的主观描述,她在李老意外摔倒时并不在场,对李老是因头晕进而摔倒,还是因为养老院地不平导致摔倒并不知情,仅仅是根据自己的想象进行描述,其实并不准确。从检查结果来看,李老的伤情完全是意外摔伤导致的外伤。老人住院期间意识模糊,问话无应答,自己不可能“突然感觉头晕,继而倒地”。李老受伤到死亡,完全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驳回田大娘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大娘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老系意外摔倒予以佐证,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证据不足。今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田大娘的起诉。田大娘决定即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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