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入职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8-03-16 作者:许剑律师
员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或假的身份证入职,发生了工伤,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由于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此,很多用人单位肯定觉得冤枉。我单位非常正规的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地用工——跟员工签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了工伤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由于员工个人的欺骗行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证,导致保险不予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这个过错应该在员工方,怎么还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呢?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制定了法律法规,对于本案中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我们用人单位要做到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用工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合法操作,这样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近期,中国法院网登载了一个案例《冒用身份进厂打工 发生工伤仅获三成赔偿》。案例中的员工借用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员工以“曾某”的名义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曾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不久该员工就发生了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四级,当该员工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才得知该员工使用了他人身份证入职,由于此前公司是以“曾某”的名义缴纳社保的,故该员工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之后,公司以该员工欺诈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员工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相关工伤待遇。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但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员工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该员工自身应承担70%责任。对于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给该员工的其他款项,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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