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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消费网维权十大案例(七)

发布日期:2018-03-16    作者:孙威主任律师
(七) 案 件  2016年9月,庆安县居民蒋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同年10月24日,他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蒋某的轿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限内。蒋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蒋某在驾驶证被扣期间驾车属无证驾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协商未果,蒋某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法院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蒋某保险金11万元。 点 评  驾照被扣不等于驾驶资格被剥夺 蒋某被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无证驾驶”,因其不是“未取得驾驶资格”。蒋某本是取得驾驶资格的主体,其不会因行政处罚措施而丧失驾驶技能。保险公司与蒋某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约束基础是蒋某具有驾驶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在《保险法》中,只有被保险人的能力减损导致保险风险增加时,保险公司才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拒绝赔付。蒋某受到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未增加肇事的危险性,所以保险公司的利益未因行政处罚行为而受影响,保险公司无权向有过错的侵权人主张追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某已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剥夺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向有过错的侵权人追偿法律上仅有3种情形: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服药等驾车、故意肇事。保险公司将暂扣驾驶证归为无证是无效的扩大解释,两级法院的认定给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纷争以明断的同时,也让普通消费者得到了相应程度的法律普及。驾驶证被暂扣后,驾驶人也有权利要求交强险赔偿。   相关链接   如何界定未取得驾驶资格   据记者了解,对于如何界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曾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在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公安部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应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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