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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实务中的错误常识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胡学飞律师
诉讼离婚及协议离婚中,经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指引当事人处理自身离婚事宜,导致产生不好的结果。在日常的咨询中,律师本人也经常遇到此种情况,故将一些经常出现的错误列举出来。
序号
错误认知
正确解读
1
举办婚礼(酒席、仪式)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标准。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举办婚宴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婚姻法第8条规定
2
长期同居,构成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在此时间之后长期同居的,不认定为婚姻关系(重婚认定不在此列)。(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
3
男女早婚。
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4
男方有权利决定女方生育与否。
当夫妻双方对生育事宜有不同意见时,女方享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男方无权干涉。
5
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诉讼离婚法院判定离婚情形之一,不存在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32条
6
夫妻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不适用于女方。(婚姻法第34条)
7
遭受家暴行为,忍气吞声,不发一言。
遭受任何家暴行为,应采取两点措施,其一报警,其二到医院就诊,有必要,可向辖区派出所请求出具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8
一方出轨或有婚外情,另一方要求“净身出户”。
婚内期间,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不会必然导致该方“净身出户”,对共同财产分割不会产生原则性影响,若是构成过错行为,则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9
协议离婚,能否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只能在户籍一方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尚无经常居住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政策。(律师建议:协议离婚首选户籍一方所在地民政局,若确实情况特殊,可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程序,节省时间。)
10
离婚时,约定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约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所以试图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想法很难实现。(最高院有新的解释,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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