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段某某作为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的寄宿生,在被告学校被殴打,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是否存在管理责任,对原告段某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2016年1月6日晚,原告段某某被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的学生李某某、袁某某、安某、罗某某殴打遭受人身损害。其直接侵害人李某某、袁某某、安某、罗某某均系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的学生。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未做到“夜间巡查值班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就原告段某某遭受人身损害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赔偿原告段某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9932.15元
【垚众律师点评】原告在此次被殴打之前,曾遭遇校外人员殴打,二校外人员能够从被告学校校门,进入被告学校对原告段某某实施殴打的事实,就证明被告四川省宜宾县第二中学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被告学校身为国家重点中学,享受了国家给予的对校园安全、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优厚待遇及招收优秀学生的特权,理应尽职尽责为招收的优秀学生提供有切实安全保障的学习环境。原告在被告学校两次被殴打,被告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第23号令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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