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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结束征求意见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中广网北京10月11日消息(记者肖志涛)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12分报道,从8月28日开始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于9月30日结束。截至9月30日10时,中国人大网显示,已征集到社会各方面对这一草案的意见3707件。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草案,并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修改后的草案,并根据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这一草案。并从8月28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对行政强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十分重要,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法律草案。

  按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说法,“行政强制立法应当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部法律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不能因此造成公民、法人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常的损失。要全力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另外,草案征求各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

  有些意见提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是关于行政的实施主体。

  有意见强调要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近一步加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不得委托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实施。

  第三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问题,增加了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有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四,关于执行协议方面,增加了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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