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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有声书的行业发展与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赵虎律师
  2018年3月21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二十期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次沙龙特邀中文在线法务总监王红梅、懒人听书版权运营总监刘灿、前鸿达以太负责有声书产品和研发负责人林江发、制片人赵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赵虎五位专家作为嘉宾进行研讨。参与讨论的还有影视与传媒文化行业从业人员、影视公司法务、律师、法律专业在读学生、记者朋友和虎知娱乐法沙龙群的广大群友。

  本次沙龙主题为“有声书的行业发展与法律风险”。近年来,继电子书后,有声阅读成为作品数字出版领域中迅猛增长的板块。速途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国内听书市场规模将超过40亿元。当市场开始快速发展的时候,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因有声书产业关联纸质书作者、音频表演者以及网络经营平台等多个主体,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如著作权、表演权等也更为复杂。本次沙龙嘉宾与群友们就围绕“有声书的行业发展与法律风险”主题,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一、有声书行业现状、产业链的范围和发展趋势; 二、有声书制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三、有声书传播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有限的一个小时的讨论过程中,大家知无不言、各抒所见,群友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现虎知队特将沙龙中探讨的法律知识和观点进行编整,希望为更多对有声书行业感兴趣的从业者们带来帮助。
 
  一、有声书行业现状、产业链的范围和发展趋势



  1.   有声书的行业现状


  赵劼老师认为,有声书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它是网络电台所涵盖的其中一种模式。网络电台涵盖有声书、音乐、益智类知识、讲座等一系列用于在网络上收听的栏目。有个人为主的,也有官方、团体为主的。有分期录制播出的,也有直播的。若要单独的说有声书,我个人认为是以网络电台为载体,将所要表述的内容以故事方式演绎的有声读物。和过去我们在电台和电视里经常听见的评书一样,是对作品的一种演绎。

  刘灿老师介绍其实有声书行业起源很早,从民间艺人说评书、80、90年代传统电台播放有声故事书和影视剧同期声,到PC端听书网站,在道义都弄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音箱、机器人、车载等智能硬件,技术的变革发展加速了听书载体不断向制造业延伸,这种阅读方式又恰好适应了碎片化时代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景连接。解放双眼的同时,让我们快速获取知识或者信息。目前移动音频行业几大平台有:喜马拉雅、懒人听书、蜻蜓FM、荔枝FM、得到等,诞生时间是在2012年左右。起步早的几家得益于智能手机用户的疯狂增长,早起获得了庞大的用户红利。整个行业都经过了几年草根粗暴式的发展期,在内容来源和运营模式上有些诧异,但除了后来转型的荔枝FM外,其他几家商业模式基本大同小异。大约在2014年底到2017年这三年是音频平台版权大战最为激烈的三年,一时间有声读书版权水涨船高,当时付费模式并没有开始。整个行业进入付费阶段是在2016年6月到8月左右,喜马拉雅主打以个人IP为核心的知识付费首先拉开了付费的序幕,懒人听书原本计划是2016年1月,后来因产品开发周期延期至6月,主要是以有声书付费为核心。蜻蜓FM大概是8月底开启知识付费。同期的平台还有得到,但因其相对更垂直于知识付费,涉及到的有声书体量很小,所以暂时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畴之内。就懒人听书这一年多的付费情况来看,有声书的增长是非常迅猛的。去年懒人听书整体的流水超过了一个亿。了解到其他几家做有声书的友商平台整体情况也是非常不错的。
至于盈利方面,赵劼表示有声书也好,网络电台也好,平台能给予的盈利真的不多,还需要自身广告商的支持,至少目前赵劼自己的团队遇到的瓶颈在这里。

  1. 产业链的范围
  刘灿老师表示有声书的产业链基本由平台+作者(版权方)+音频生产(播音和后期)构成。
 

  1.   发展趋势

  赵劼老师表示,现在的人们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书店或在家里看书,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去课堂学习讲座与培训。通过网络电台,通过免费或付费取得自己的所需要的知识,是未来的流行趋势。林江发表示也看好有声书的市场。只是从产品形态上面目前有一些局限性,需要有进一步的创新。刘灿老师也称有声阅读会成为继纸质书、电子书后第三种出版力量。但整个行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比如授权链的规范;比如与版权方、播音、平台之间分成比例的分配;有声书录制标准的制定等,很多都不够规范。在出版行业内的普及度也不够,有声版权的意识不强。录制生产也会成为整个行业的发展瓶颈,谁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就能快速解决行业痛点。有声书播音资源的传统广播如果愿意转型,能在移动音频这个行业里找到新的增长点和新自我。播音在整个行业的地位会越来越高,建议群里有录书兴趣的朋友可以尝试做做播音。
 
  二、有声书制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网络上流行的有声书,有绝大部分是出版小说或网络小说的有声版本,比如《红楼梦》、《西游记》、《盗墓笔记》等等。一般有声书的演绎者,都并非原书作者,这其中就涉及到了许多授权的问题。刘灿老师为我们介绍了懒人听书目前有声书的生产流程:购买文字版权(核查版权链至源头)—对文稿进行审核、编辑校对(错别字和其他违规内容审查)—寻找匹配的录制者进行试音、审核评估样音后确定播音并与播音签署合同、后期制作、成品审听(发现错别字)—成品上线。

  赵劼老师自己也在喜马拉雅上有一档节目,他表示平台对于有声书的版权问题,一开始并不完善,导致很多投诉甚至是官司。这和我们之前几期沙龙里提到过的很多版权问题类似。对于拥有版权的著作,平台审查的往往比较严格。比如我自己在喜马拉雅FM曾经做了一期缅怀邓丽君的音频,结果因为引用的图片版权问题导致节目下架。还有过使用某知名音乐人的作品段落,导致节目下架的情况。虽说严格上来说,制作有声书不难,从选题到录制到播出,也就是这样的流水线。但有声书或者网络电台,遇到最多的就是摘取、选用作品的时候,不重视也不考虑版权问题。这是很多主播甚至于平台的通病,或者是一种侥幸心态作祟。因为很多个人主播,不管是直播时候引用,或者录播时候采用,都没有一个健全的授权机制。刘灿老师表示,懒人听书的版权审核是版权商务在合作之前就要求先审核后签约,版权链完整才允许引入,并要求符合我们的签约要求。按照目前的审核机制是不允许用户上传有声书,全部屏蔽。UGC(用户生产内容)的节目无版权风险的可以开放上传。

  为了有声书涉及到的授权问题和权利保护范围,嘉宾和群友们也对有声书到底是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展开了讨论。赵虎律师表示,通常情况是先有文字作品,再把文字作品改编成有声书。当然,也有某些特殊情况,有的有声书是口述作品录音,如把老师的课堂教学录下来等等,不过这样的情况不多,我们还是以文字作品→有声书为模型进行分析。区分有声书到底是作品还是制品,主要是因为作品与制品的权利不同,取得权利的要求和手续文件也不一样,还是有实践意义的。作品,就有著作权,十七项子权利。制品,则权利要少的多,属于邻接权,每一个邻接权的权利不一样,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看。

  对此,王红梅和刘灿认为一般的有声书都是属于录音制品。薛永谦律师表示,无论是哪种形式,有声还是无声,形式都并不重要,核心在“书”,也就是要有作者创造性劳动在内,否则也就是有声而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指出,合同上一般要明确的是机器读还是真人读。如果是机器读就只涉及复制权,真人读则会涉及到录音制作。郁文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机器合成音都类似郭德纲或者林志玲这种声音了,和真人已经没什么区别。但赵宏远表示机器与真人阅读的区别多大其实没有实质意义,无论再像机器也只是机器。

  林江发提问,教材的课文,中小学语文课文的文字版权散落在各个作者手里,怎么能合法的把课文录制成有声?以及,以前老的一些有声书,那个时候出版社没有跟演播者签署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出版社销售这样的版权内容的时候,怎么规避法律风险,怎么操作比较合适?薛永谦律师表示课本中的很多作品已经进入公知领域,可以直接使用。仍受保护的则需原作者许可授权。黄阳阳律师也指出教材适用有法定许可制度,就是说在使用作品时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只需支付合理报酬即可。张玉娇补充提问,制作有声书是盈利的,这种情况适用法定许可吗?黄阳阳律师答只要符合教材这个标准就可以适用法定许可,但是对于“教材”教育部是有限定的。赵虎律师补充,法定许可的教材,有严格的限制,有教材目录。
 
  三、有声书传播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不仅制作有声书需要授权,在网络上或其他平台传播也涉及到授权问题。黄阳阳律师表示说到传播,他想到的最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有些平台只获得了有声书的广播权,但是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情况下,提供app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声书就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录制完成的有声书的传播还需要原作者的授权这个问题,老师们有不同的见解。黄阳阳律师认为需要,薛永谦律师表示不一定,赵劼老师认为应该不需要。赵劼提问,假设已经取得了某作者的小说改编录制发行权,做成了有声作品,发布到网络或者电台,这已经是新的作品了吧?王红梅表示这与听书的法律性质有关,首先要清楚听书的性质是制品,不是作品,所以传播录音制品依然还是原作的复制品传播,不存在改编。黄阳阳补充,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赵虎律师曾提出“有声书的制作主要是取得作品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对此王红梅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表演权的前提条件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分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而听书录制过程来看是,主播在封闭空间读(录制)而成,所以不能落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从文字作品拿授权来看,是要拿复制权,主播进行了表演,获得了表演者权。当录音制作者提供了创造性的劳动,不只是表演原作中的情感,而是有独创性的内容加入,对内容进行了改编后录制而成的音频才可以成为独立的作品。
  那么表演者声情并茂的表演,是否产生新的演绎作品呢?还是只是录音制品?王红梅表示如果是表演者是面对公众朗读,并制作成了音频,那就是表演权的范畴了。就比如歌手在录音棚里录歌曲和现场举行演唱会所取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进行读书的人会受到保护的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中文在线王红梅介绍,一般听书在拿授权的时候,能要的权利尽量都要,实在拿不到的,也没办法。其中,复制权必不可少。如果听书要在网络上传播,至少要拿到文字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改编行为还要拿改编权,如果要把听书内置到某一产品中销售,还要发行权,如果要给到广播电台,还得有广播权。

  刘灿表示,为了规避风险,尽量是把权利拿满,以防万一。复制权、发行权、录制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能拿的尽量都拿。但出版社的法务或者合作律师对有声书的定义理解不一样,有些强势的法务就比较难沟通,就存在拿不到所有权利的情况。
 
  四、其他提问
  刘灿提问:音频永久使用权的问题。如果要求作者同意,是不是必须要描述清楚才能解决。
  王红梅表示,是需要作者明确许可的,不然到期使用就涉及侵权了。也就是说虽然录音制品是我永久的,但文字作品有授权期限,超期使用就涉及文字作品。

  林江发提问:如果请老师讲课,录制的音频产品,这些要签署哪些权利?这属于知识付费,不属于有声书吧?
  赵虎律师:看使用方式,比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中文在线王红梅:也属于录音录像制品的范畴,老师讲课的内容需要获得授权,老师自己的最省事,直接老师本人授权,如果不是老师独创的内容,需要获得他人授权,老师作为表演者要获得表演者权。如赵律师所说,看使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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