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发布日期:2018-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

  (一)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

  1.阶段不同:前者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暂停,后者是特指开庭期日的推延。

  2.适用情形不同

  3.效力不同:前者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

  (三)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诉讼中止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没有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

  (二)适用情况(没有兜底条款:避免审判权的滥用)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1.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2.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3.法院有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其法律后果。

  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1.概念:

  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的条件,但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针对实体内容所作的判定)

  2.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可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时;

  2)适用组织不同:不予受理是由立案庭裁定,驳回起诉是由审判庭裁定;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来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都没有实现;

  3)适用阶段与组织相同,都是由审判组织于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所作出的。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前者可再起诉;后者则不可再起诉,只能在非终局时上诉、申请再审;

  2)适用的文书不同:前者用裁定,是程序问题→裁驳;后者是用判决,是实体问题→判驳;

  3)适用条件不同:前者用于不合起诉条件;后者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则驳回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