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到底是买还是租?
随着购车上牌越来越受限,不少购车者往往通过中介公司“以租代购”满足有车需求,为此市面上也出现了一批中介公司,打着能低价购车的名号,让消费者签订一系列合同,包括租赁合同、购车合同...而仔细计算所支出的费用,往往消费者支出的费用超出到4S店购车所支出的费用,消费者往往感觉上当受骗! 对此,本律师查询了相关法律条文,确实这一块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地带,只有两个相近的法律关系:一是融资租赁;二是流质条款;但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无法全面透彻地解决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很显然在融资租赁有前提条件,也即承租人(消费者)先就特定物有需求,出租人(中介)再购入该特定物,而在“以租代购”案件中车则是中介公司事先就个购入并登记在公司明显,消费者到店选好车型、交相关的费用即可签订一系列合同办理提车手续,而消费者所交的费用还包括该车的全额保险费;另外一方面中介公司除了要求消费者签订《租赁合同》还要求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具体以哪一份合同文本为履行依据,中介公司无法给出答复,这一点也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介公司一般都是通过贷款购车,该车已经办理抵押手续,故此中介公司出租或出售的车均是抵押车,而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又明确约定待消费者支付一定费用后,中介公司可以将车办理过户至消费者名下,如果套用流质条款,中介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明显无效。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本律师认为以租代购既不属于融资租赁也不符合物权法中的流质条款,正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消费者自愿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满足有车需求,即便所支出的费用高于正规购车渠道,那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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