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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_0 。

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就是接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就需要执行刑罚了。那么,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杭州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_0。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不同的刑罚执行机关和执行方式有所不同,如果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是需要由监狱来执行的,如果是死刑的,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的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_0。如果是管制或者缓刑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杭州刑事律师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杭州刑事律师:刑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_0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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