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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买房不成 定金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 签约后发现无购房资格

去年3月26日,在北京工作的非京籍人士小张与王女士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小张以295万元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一处房屋。之后,双方签署《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小张向王女士支付3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该定金卖方不退。合同签订后,小张到社保局查询发现,自己并不满足购房新政中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即非京籍人员需连续缴纳5年的个税或社保),导致不能履行。小张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返还20万元定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驳回小张要求退定金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与王女士签约,之后又因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求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导致双方协商不成、居间合同解除。小张关于其系首次购房、签约仓促的相关主张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王女士返还定金20万元,判驳回吴欣全部诉请。
律师说法 限购政策下买房需谨慎
对于在限购最严这个节骨眼上买房的人来说,因为新政直接牵涉自身利益,本该对其内容格外关注、审慎核查,但就本案中,小张在没弄清楚自己是否为限购对象的情况下,与房屋卖家及中介公司仓促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最后因限购致合同无法履行, 小张应该承担后果。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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