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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权 邻居违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邻居违建怎么办
原告居住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君悦名都2幢1单元202室,被告居住于该楼1单元102室,双方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屋后露台上安装彩板屋面、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被告的该行为给在其楼上的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由于下雨天雨点打在被告安装的彩板上,发出的声响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屋后安装的彩板屋面、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擅自搭建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三章第七、八、九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平湖市当湖街道君悦名都2幢1单元102室后露台上安装的彩板屋面、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恢复露台原状。
法院判决:被告肖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君悦名都2幢1单元102室房屋北侧所搭建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露台原状。
根据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原、被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的部分设计用途为露台,并不包含在被告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中,被告所购房屋虽有开向该露台的门,但被告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被告在享有该露台使用权时,不得侵犯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被告虽认为经过了原告的默许及房屋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口头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故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其对阳光房的屋面已进行了整改,下雨时所致的噪声已经不存在,阳光房对202室房屋也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阳光房的存在对202室房屋存在上述影响,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法院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的原告的影响更大。
律师说法: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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