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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怎么书写?

发布日期:2018-04-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甲方(男方): 男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女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XX,男,现年 XX周岁,原由女方 XX抚养。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 XX自年月日起随男方 XX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XX。
(二)乙方 XX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 XX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 XX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 XX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一、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填写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时首先要将南方和女方的户籍地以及身份证号填写出来,以便以后出现了问题能够找到责任人,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公证书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填写,然后就是将孩子的信息填写在上面,经由公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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