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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表能否认定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8-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2月24日,被告黄某某在原告百色某公司提供的招工表填表签名,并经原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进入被告公司的拉丝岗位工作,双方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亦没有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6月12日,原告以被告违规超标使用原材料,超出允许2克误差的厂规规定,多耗用公司的生产材料,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发被告2013年5月份工资1000元作为因拉丝超重补偿公司经济损失,未支付被告2013年6月份工资2700元、2013年7月份工资900元。

2013年7月12日,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工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为其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7936元;补交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2347元;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2100元;退回2013年5月份被扣发的1000元工资、补发2013年6月份工资2700元、2013年7月份10天工资900元;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其3个月经济补偿金8100元。

经仲裁委裁决:一、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2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30600元;二、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75元;三、被申请人(原告)退还申请人(被告)2013年5月份被其扣发的1000元工资、2013年6月份工资2700元、2013年7月份工资900元。原告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不支持被告的上述仲裁裁决。另查明,被告2012年的工资2400元∕月、2013年的工资2700元∕月,2013年7月前12个月的平工均工资为2550元∕月。

【分歧】

《招工表》是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时给予员工登记基本情况的书面表格形式,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仅凭此表便给予员工安排工作。发生纠纷时以此为依据主张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签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关双倍补偿金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招工表》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符合劳动合法的规定,该表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招工表》从其格式到内容都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不应视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笫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招工表》是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时给予员工登记基本情况的书面表格形式。

本案中,《招工表》从其格式到内容都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因此,《招工表》不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故应当确认双方于2013年7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并因此获得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805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75元,退还被其扣发的工资4600元。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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