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特别严重能判缓刑吗新泰市法院案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特别严重能判缓刑吗新泰市法院案例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被告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条以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要3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最好能判到什么程度呢?
案情: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利用QQ等网络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条以上。被告人鲁x分别从xx、xx(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后转卖给被告人王公民个人信息七八万条和xxx(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取利益。王x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产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等人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QQ空间截图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利用QQ等网络工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余万条,转卖的信息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鲁分别从(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卖给被告人王七万余条及(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获利1万余元。王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推销商品。2016年5月11日,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被现场抓获;2016年11月18日,王被公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电脑及移动硬盘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鲁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标题:王x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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