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3年)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冉兵律师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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