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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对配偶侦办的案件应否回避

发布日期:2018-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法院刑事审判庭某法官的配偶是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某法官受理一刑事案件,经过阅卷发现,本案系由其配偶侦办,系提出回避申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刑诉法规定法定回避的情形为:(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故不应回避。

第二种意见,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审判人员需要做到超然中立。对配偶侦办的案件,如果出现刑讯逼供,就会与审判人员的利益相关,非法证据的排除就可能得不到切实保障,公正审理当然也无法实现。本案应属于法定回避中第二种情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通说认为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因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著名的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那么这名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综观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几乎都与司法机关不严格遵循程序法有关。

其次,审判回避制度系程序法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古今中外,回避制度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制度。审判中的回避,又是回避制度的核心。我国是一个具有2000多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深厚,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交错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对于权力滥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广泛的社会根源。在我国这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情况下,为保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尤显必要。

最后,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不谈相互工作的情况只能是少数,或多或少谈及自己的工作情况是绝大多数。因此,审判配偶侦办的案件有先入为主之嫌。同时,新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而审判配偶侦办的案件中,如果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审判人员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因为夫妻关系中显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法定回避情形中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当然也应包括这一利害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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