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抗辩借款已还 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8-05-13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黎聪)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某系养鱼的渔户,夏某系饲料经销商,二人在2011年前就已经发生经济往来,二人的合作方式为:年初刘某给夏某交饲料预付款,再由夏某供应饲料,年底夏某帮刘某拖鱼销售,销售完毕后,过年的前、后双方对全年的往来进行结算,这种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16年底。2013年2月3日,夏某因做饲料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0 000元,夏某当天出具了借条。2013年2月4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200 000元给夏某。2017年3月3日,两人结算完毕后,刘某要求夏某偿还借款200 000元,夏某称已经在2013年2月28日结算时抵消欠款,借条未收回系刘某当时称借条不见了。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200 000元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夏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往来账目明细,刘某预付饲料款的金额、拿走饲料的金额,夏某六次拖鱼的金额等证据,证明200 000元已在2013年2月28日结算时抵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夏某抗辩提出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交相应证据,刘某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刘某除提交200 000元借条外,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故其主张借贷关系还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某要求夏某偿还200 000元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