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4)
--某石油管理局油田经贸总公司与中国某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克拉玛依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投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某行石油分行四次从油田经贸公司的账户中扣收本案借款利息,说明该利息属于经贸总公司而非上海某公司所有,且该行的行为符合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而某行石油分行向上海某公司替代经经贸总公司成为本案债务人的事实。原审判令油田经贸公司承担本案借款本息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 口岸公司和某农牧业公司均为本案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某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仅起诉口岸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未起诉某农牧业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改行自主处分期诉权的行为,不存在对油田经贸公司不公正的问题,油田经贸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追究某农牧业公司担保责任而有失公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66—971页
相关法律问题
- 债务人的法人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是否仍需履行债务?保证人还继续承担 8个回答20
- 如果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是否可以到了租期或者提前搬家,不承担 3个回答0
- 借款合同上没有注明是连带担保,我可以起诉担保人还款吗? 7个回答0
- 五户联保贷款,主债务人死亡,被信用社起诉后,判决其妻子为主债务人 1个回答0
- 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用房产证作低押.按法规应到当地房管局登记.可是 5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合同公司担保
- 【合同法实务研究】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既不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又不主动履行保证责任,因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发函督促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收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 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没有行使该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 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自动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