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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4
--某石油管理局油田经贸总公司与中国某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克拉玛依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投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某行石油分行四次从油田经贸公司的账户中扣收本案借款利息,说明该利息属于经贸总公司而非上海某公司所有,且该行的行为符合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而某行石油分行向上海某公司替代经经贸总公司成为本案债务人的事实。原审判令油田经贸公司承担本案借款本息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      口岸公司和某农牧业公司均为本案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某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仅起诉口岸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未起诉某农牧业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改行自主处分期诉权的行为,不存在对油田经贸公司不公正的问题,油田经贸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追究某农牧业公司担保责任而有失公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6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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