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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另一方房产 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201745日,吴某某与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杨某将503房出售给吴某某,成交价格为35万元,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当天吴某某支付给杨某购房定金1万元。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杨某未能按约定向吴某某交付503房。503房系丁某某于2014112日购买,并于201428日支付完购房款, 2014226日登记于丁某某名下。丁某某与杨某系夫妻,双方于20141224日登记结婚。庭审中,丁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向吴某某出售503房。
法院认为:丁某某通过58同城网发布房屋出售信息,拟出售503房。吴某某随之与丁某某联系,并到其家中看房,双方对相关买房事宜进行了协商。201745日,吴某某与丁某某的妻子杨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涉案房产登记在丁某某名下,丁某某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表明丁某某及其妻子杨某有售房意愿,吴某某与丁某某洽谈后,与其妻子杨某签订合同,吴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杨某已经取得其丈夫丁某某的授权。
石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此类案件,思路是要证明买方在购买涉案房产的时候,有理由相信出售方有代理权。本案中,丁某通过58同城网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带吴某某到家中看房,并参与买房事宜的协商,杨某虽对503房没有所有权,但吴某某有理由相信杨某对售房事宜有代理权,形成表见代理,《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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