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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对原一审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杨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针对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当时一审法院合议庭未就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进行合议,而且也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结果,仅仅是在下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中写明了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一审审理结束后,被告刘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问题,故而将此案发回重审,并在发回意见上指出一审法院一审时未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导致该案发回重审。

[分歧]

本案焦点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应该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其理由是:二审法院在发回意见书上已经明确指出应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据以上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管辖、起诉、答辩期限、管辖权异议等,仍应适用于重审案件。也就是说,重审案件仍然应受到第一审程序所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基于上述理由,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应当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就继续审理;如果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不用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其理由是:既然此案件已经被发回重审至一审法院,就证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件是有管辖权的,否则二审法院将直接指定管辖,也不用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发回重审本身就是认可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所以,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不用再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应该直接审理。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对管辖权异议问题进行审查。案件发回重审并不能代表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而是恰恰说明,发回重审就是要求一审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因为不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应属程序问题,导致当事人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案件的公正性审理造成伤害。一审法院应在程序上就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合议及处理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并由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上诉作出处理结果。不论结果如何,在案件的处理程序上已完全走通,况且二审法院发回意见上也明确指出,此案是因为一审未对管辖权问题下达裁定才出现程序问题而被发回。故而本案发回重审之后,一审法院就更应该认真审查管辖权异议问题。应先与当事人沟通,询问其本次审理中是否还继续申请管辖权异议,并就当事人回答作出询问笔录。如当事人继续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提交材料,并应作告知笔录。待当事人提交申请后,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此事提出意见,合议庭就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合议,并向双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应中止案件审理,待二审法院作出审理结果之后,再根据二审审理结果对案件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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