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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一、立法语言失范化之现状分析

  所谓立法语言失范,是立法语言不规范的一种简略说法。所谓立法语言失范化,是指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一)失范种类多

  1、动宾搭配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代理职位”就属于动宾搭配不当,正确的搭配应当是“代理职务”。

  2、无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条文中,“生产者、销售者”是主语,“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行为状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是补语,“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是从句,行为状语后面的谓语“向社会销售”被遗忘,因此本条就成了没有谓语的句子。

  3、标点符号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六条第二款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中的第二个逗号是误用,应当改为顿号①。

  4、逻辑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这里的“虽无过错但”用得一点道理也没有,要么删除,要么将“虽无……但”改为“不是……而是”,才是符合逻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不得有“在逻辑上讲不通,任何公民一旦从事了危害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他就永远”有了“这种行为,国家可以制裁他,但却不能改变他”有了“的历史事实。

  5、数理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一规定是违反数理逻辑的,按照这样的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人的少,选举就成了“倒差额选举”。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实行正差额选举,为何却表述为“倒差额选举”呢?这是因为起草人不懂分数和不等式方程,将“一又五分之一”和“一又二分之一”中的“一又”取消了。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这里的“5-10盒以上”明显不合数理,因为“以上”、“以下”、“之前”、“之后”等等逻辑关系的数理起点只能是确数,而不能是约数。只有“之间”、“之中”、“之际”等逻辑关系才能和约数对应。

  6、不精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里的“的原则”三个字是累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暂时”是多余的,因为“在补选以前”已经具有“暂时”的意思。

  7、语义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境外”在语义上十分模糊,如果是指外国,就应当使用“国外”而不应当使用“境外”;如果是指港澳台地区,就应当说“中国大陆境外到中国大陆境内”而不能说“境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否则就是诱导分裂国家。因为港澳台地区在国际法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此,这里的“境外”究竟是什么意思,任何人都无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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