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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法”的是与非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 文献号 】1-1221
【原文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原刊地名】长春
【原刊期号】200106
【原刊页号】22~29,54
【分 类 号】D410
【分 类 名】法理学、法史学
【复印期号】200201
【 标  题 】“伦理法”的是与非
【英文标题】Ethical Laws“Yes”and“No”
【标题注释】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1)06-0022-09
【文章日期】收稿日期:2001-03-20
【 作  者 】任喜荣
【作者简介】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Law School,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 i n,130012
    任喜荣(1970-),女,内蒙古满州里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对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特征,人们的概括五花八门,然而“伦理法”的概括在近期获得了 普遍的认同。“伦理法”的概括应予肯定,但现有的理论解说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 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伦理法”的概括只有基于世界法律发展的整体背景,基于立法、执 法、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才可能达致理论的完满。
【英文摘要】To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ancient Chinese law,people have several viewpoi nts,but“ethical law”is the common opinion.The article agrees with this opinion ,bu t it argues that this opinion has some puzzledom needing better important.The co nclusion that the ancient Chinese law is ethical law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wide law,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law f unction.
【关 键 词】化理法/伦理/道德/ethical law/ethic/moral
【 正  文 】
    对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特征,人们的概括五花八门,然而“伦理法”的概括在近期获得了 普遍的认同。本人赞同伦理法的概括,但认为现有的理论解说存在如下问题尚需解决:其一 ,将“伦理”与“道德”作截然的划分,将“伦理”视为中国古代的,“道德”视为西方的 、现代的,并以之作为“伦理法”的理论前提,是否有伦理学的基础;其二,在法律的道德 性是法律的内在规定性的理论前提下,“伦理法”的概括是否足以构成对其他法律文化类型 的区别;其三,伦理法着重从法律的精神和法律规范的内容出发界定传统法律的特征,并以 之与其他法律文化样式相区别,是否论据充分。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深入的学理分析,综合 考察各家观点,力图科学地界定“伦理法”的内涵。
            一、“伦理法”观点之梳理
    “伦理法”观点之形成是有渊源的,从分析手段和方法上看主要着眼于中国古代法的精神 和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称“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俞荣根先生在《儒家法思想通论》中所称“儒家之法是伦理法”,就体现了这种一脉相 承的特征。
    建国前,瞿同祖先生专门撰文论述中国法律之儒家化。[1]按照瞿先生的看法,法律之儒家 化的运动起自汉代,而唐律“一准乎礼”则是法律儒家化的完结,其着眼点在于儒家思想指 导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范内容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准。至于儒家化的法律其性质如何,瞿 先生没有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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