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摔伤是不是工伤?
发布日期:2018-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大笔的医药开销压得罗某及家人喘不过气来,此时,单位也未曾露面去医院看望罗某。此时,焦急的罗某想到了要求单位给他申报工伤来缓解下自己的经济压力,可是从社保局那边得到的答复是他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条件。这个答复,无疑使得受伤的罗某身心疲惫。
之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申1339号裁判地罗定菊等诉东莞市社保局工伤认定案也是同样的问题,认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进而不认定为工伤。然而,迟到早退系违纪,按理来说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因此事涉及到的更多是法律上的问题,普通劳动者遇到此类事故时,只能道听途说,法律意识或关注的倒是不多。
这一裁判在法律圈子引发了争议,不得不让人深思。
【律师提醒】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伤事件;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在上下班路上受到对方自行车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若遇到的不是交通事故,像自己摔伤(包括自己骑自行车摔伤),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仍不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邵丹丹,实习律师,来自法务风控部,硕士,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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