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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外籍人士),如何在中国离婚?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姚艳艳律师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外籍人士),如何在中国离婚?
一、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上海各区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离婚案件,如发生在上海,上海法院可以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管辖受理。
详言之: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立〔20111号》之规定:
问:关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围?
答: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因此,如离婚双方已在上海某区(如静安区)实际居住满一年,且共同选择接受其居住地的上海市某区法院管辖,该区法院会受理该离婚诉讼。
注意:(1)实际居住满一年。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居住房屋的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满一年证明》,或者提供中工作签证、居留证的文件,以便确定具体管辖的是某一区法院。
2)离婚双方需共同(同意)选择我国法院管辖。要求当事人双方向法院提供亲笔签署的《同意某区法院管辖的承诺》或共同在法官面前签署《离婚起诉状》。
(二)其他省份对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离婚是否应该受理,由于没有如上海一般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需要与当地法院沟通确认。
在实践中,对类似案件,部分地方的法院受理,部分地方的法院保持沉默(既不受理也不明确表示不受理)。按照一般理论,当事人要求当地法院受理可以有以下几点理由:
1、要求当地法院参考借鉴前面第(一)点所述的上海市高院的《立案解答》。
由于在全国范围来讲,上海法院的立法理念较为先进,因此当地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能会参考与借鉴上海法院的做法。这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详言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院对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离婚纠纷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争议双方是否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只要一方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因此,简单的讲就是:“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一年的地点,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就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3、“外籍华人”请求法院参照“华侨”离婚的管辖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所谓“华侨”是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中国法律对“华侨”在中国境内离婚有明确受理规定,即由其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对“外籍华人”在国内离婚未做规定。
我们认为,“外籍华人”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参照上述有关“华侨”的规定执行并受理。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在中国离婚的步骤
(一)与当地法院沟通,协调法院管辖事宜。
与当地法院立案庭进行了沟通,询问法院是否同意受理该涉外离婚诉讼。
(二)前期准备阶段
1、对所有中国境外产生的文件(主要是“结婚证”)在境外进行“公证”和“认证”。
详言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Article11 I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is formed beyond the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evidence shall be subject to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notarization organ of the country concerned and shallbe authenticated by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ationed inthe said country, o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ertification formalities asprovided in the relevant treaties concluded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and the said country.
因此,在中国境外产生的文件需要经过四个步骤才可以提交给法院使用,否则法院不会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步骤分别为:
1)公证
所谓“公证”(notarization)是指由境外专门的公证机关或律师对文件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具体到本案而言,就是将Qing YangQian女士和Xiao Chen先生的结婚证,拿到加拿大的公证机关或律师行进行公证,出具结婚证是真实的“公证书“。(注意:由于各国或各州的“公证制度”不同,公证的方式也不同。如中国大陆是由专门的公证处进行公证,而香港是由律师进行公证)。
2)认证
所谓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将上述经过公证的文件(结婚证),提交至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或领事馆,由大使馆或领事馆再次对结婚证及“公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邮寄
将上述经过“公证”、“认证”的文件,根据各国规定的不同,经一般途径或特殊途径邮寄至中国。注意:所谓“一般途径”是直接快递,比如澳大利亚经过公证认证的文件可以直接邮寄到当事人或律师手中。所谓“特殊途径”是指必须经过外交途径,将文件寄至中国省一级的“公证协会”(“公证协会”是“公证处”的管理机关),当事人再去“公证协会”领取。
4)翻译
将已经拿到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文件(比如结婚证),交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2、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到外籍人士现在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开具一份《经常居住地证明》,需要盖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章,以证明其居住在某区,受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证明》的内容简单概括为:
兹证明XXX,女,护照号码:XXXXXXX,自201XXX日至今(2016XX日)居住在本小区。地址为:XXXXXX小区XXXX室。
                                                     物业公司或居委会
 
3、如果夫妻双方为“外籍华人”,可以准备一份出国前的户籍资料,证明其取得外国国籍之前,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户籍地)。
4、律师准备立案材料。
1)民事起诉状(离婚)
2)证据清单(结婚证明、子女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关于双方同意接受XXXX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承诺
4)律师委托书
5)律所致法院函件
(三)立案阶段
跟法院立案庭协调好立案具体时间后,由律师陪同离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赴法院立案。
1、提交上述准备的材料。
2、在法官面前签署《律师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及《同意接受XXXX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承诺》等文件。
注意:外籍人士在中国签署任何诉讼文件,法院为保证其签字的真实性,一般要求以下方式“二选一”:(1)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即,对所有签署的文件去公证处做公证;
2)在法官面前签字。即,由法官亲自证实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
总体而言,第二种是比较省时,也节省费用。
3、接收法院立案通知。
(四)庭审阶段
夫妻双方按照法院规定时间参加庭审。由于夫妻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且都同意离婚,所以庭审不会很长,会简要问一下双方离婚的意愿及是否有孩子、是否有财产争议等。
(五)离婚《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由于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离婚事宜未做规定,因此据上海婚姻法律师的经验,有些法院会以《调解书》的形式作出离婚,有些法院会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离婚。但《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法律上都已经离婚。
(六)离婚后阶段
拿到《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后,由于该《调解书》或《判决书》是由中国法院作出的,因此必须向所在国当地法院提出“对中国判决的承认”。各国对“判决的承认”规定不一。但无论在任何国家申请判决书的承认,以下三步是必不可少的:
1、在作出判决的法院的所在地的公证处,对《判决书》或《调解书》进行公证。即,在常州市天宁区公证处对判决书进行公证,以证明判决书的真实性。
2、在判决所在法院省一级的外事办进行“领事认证”。
3、在所在国驻中国大使馆(北京)或公证处所在地区的领事馆对12中的文件进行“领事馆认证”。
 
附件一  相关法律法条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的通知》沪高法立〔20111
问:关于涉外婚姻受理的范围?
答: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5、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华侨”是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件二  经常居住地证明格式
 
                      经常居住地证明
 
兹证明XXX,女,护照号码:XXXXXX,自201XXX日至今(2016XX日)居住在本小区。经常居住地址为:XXXXXX小区XXXX室。
 
                             物业公司或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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