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集体土地使用证超过两年期限应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8-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5年7月15日,被告某县政府将一块原告杨某与第三人朱某有争议的耕地为朱某颁发了临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朱某依据该临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争议地上建房,原告不服,认为被告某县政府工作人员既不到现场丈量,也没有四邻指界,擅自将其管理使用的可耕地登记到朱某名下,办证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被告某县政府辩称:被告为第三人办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宗地达到了土地来源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的登记条件,应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朱某述称,该争议地原归原告管理使用是事实,但在1989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书,进行了土地调换,其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现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原告不应提出异议。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应由颁证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在没有注销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2年的使用期限,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有的地方为规避法律制裁,对于应当办理一般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代替,之后又缺乏后续监管,在农民的手里,本来是临时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成了永久使用。对超期使用的临时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该案的争议问题是,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在被告于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超过2年,涉案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已经不再具备超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的法定证明功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主要证据、依据,本应判决撤销,但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超过了2年的使用期限,法院也不能判决撤销,只能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即便被诉行政行为本身合法,但因法律或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法院对行政行为判决撤销亦不合适,应适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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