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限制死刑的原因分析及

发布日期:2018-05-29    作者:单义律师
摘要:死刑限制论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但却很少有学者对限制死刑的原因作全面深入地分析研究,本文将紧紧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一是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二是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因分析;三是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措施建议。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深刻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使得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刑问题真正达到深刻而现实的较为统一的认识,切实促进我国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能够大幅度降低,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作出积极可行的努力。
论文关键词:死刑,限制,原因,对策,废除
自从1764年贝卡里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制度主张以来,在200多年里中外学者关于死刑存废之争就从未停止过,死刑废除论者和死刑保留论者各执一词,双方论据都在论战中不断得到补充,甚至基于同样的角度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正如有的日本学者所言,“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可以说已经提出殆尽了,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而已”,死刑是存是废,似乎完全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问题,而不再属于法律和学理的问题了。纵观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死刑限制论已逐渐成为大多数人所赞同的主流观点,但无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废除论者,抑或是死刑限制论者,都较少有论者对我国保留死刑、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的原因和条件作广泛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正如陈忠林教授所言,“在提交那次研讨会的论文中,没有一篇论文对在我国废止死刑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在我们目前情况下,是否完全具备这些条件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创造这些条件进行过认真的逻辑分析或实证研究”。
笔者是个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不仅仅是基于死刑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存在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这样一条真理,而且坚信逐渐废除死刑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笔者并不赞同我国应立即废除死刑,对于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农业大国,对于有着960多万平方公里并且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对于贫富差距已经突破基尼系数警戒线19.35%的大国,对于犯罪率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大国,对于国民对自身生命和财产没有充分安全感的大国,对于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关键时期的大国……面对这些严重的复杂国情,断然立即废除涉关社会安全特别是密切影响每个国民和家庭安全的死刑,是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都极不负责的做法。笔者认为,人类社会每一步来之不易的进步和发展一定要遵循和利用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废除死刑也不例外。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旧事物的灭亡是一个由量变不断积累直至达到质变的逐渐过程,要废除死刑,一般情况下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广泛应用死刑到限制死刑到基本搁置死刑到废除死刑的过程,对于国情尤为复杂的我国,要顺利平稳废除死刑更应注意限制死刑这一必经阶段。
本文接下来将紧紧围绕我国当前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原因、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因以及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措施建议展开论述,抛砖引玉,以期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死刑存废问题达到务实可行的较为统一的认识,为推动我国早日废除死刑共同努力。
一、我国当前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死刑终究是要被废止并消亡的,原因很多,最主要也是最有说服力理由有两个。一是死刑不人道。死刑与保障人权的现代文明理念相违背,死刑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社会不相容;生命权是公民最大的也是最基本的人权,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国家没有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主张废止死刑和保留死刑都是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笔者对此观点完全同意。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即使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就应当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也就是生命除自然结束外不得被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剥夺;死刑保留论者认为被害的无辜公民同样作为人应当享有不得被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国家剥夺的天赋的与生俱来的神圣的生命权。但笔者认为“很难用其中的一个来排除另一个”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其实“犯罪人不被杀的权力和无辜群众不被杀的权力”这两种权力是统一的、一致的,因为人道主义者认为“生命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包括自己都无权剥夺生命”,任何人就包括了无辜群众和犯罪人,也就无所谓谁排除谁的问题,这是在抽象意义上、宏观上谈论的。在具体对象上、微观而言,被害人的生命已经被犯罪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此时也就丧失了生命权,只有犯罪人的生命权问题,也不存在“排除”问题。其实,这里存在的主要是公正公平问题,即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拿自己的自由来换取别人的生命。按照人道主义者的观点,即使犯罪人已经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也不影响犯罪人应当享有生命权这个基本人权。从整个人类家庭而言,一个成员已经不幸离开了我们,难道我们一定要让国家杀人再次失去一个成员吗?难道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刑还不足够惩罚犯罪人吗?二是死刑的不可纠正性、不可挽回性。事物是复杂多变的,而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人类不可能将过去发生的事情从主客观等方面完完全全地重新展现出来,而且人类历史已经证明人总是会犯错误的,死刑总是有判错的情况发生,因此,死刑具有非常显著的不可纠正性、不可挽回性。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也存在着不可纠正性、不可挽回性,但笔者认为这两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判错的时候,虽然人的自由时光也是不可倒流、不可逆转的,但人类毕竟可以用金钱、荣誉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东西来赔偿被错判的被告人。然而,死刑一旦判错并且已经执行,“人死不能复生”,人类用任何物质和精神的东西都无法赔偿被错判的被告人,因为人的生命是人现实地享有一切的必要基础和自然前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