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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房不过户并转移财产获刑一年半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郑兰运律师
男子卖房不过户并转移财产获刑一年半Law-lib.com  2018-6-1 7:01:49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苏航)  北京男子李某在卖房后不但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最终致使判决无法履行。5月3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先生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海淀区房屋。后杨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故杨先生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先生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针对被告人有关因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而无法履行过户义务的辩解,经查,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卖前,被告人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可以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先生应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进而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义务。

  但被告人在接到终审判决及海淀法院执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其母亲,以此设置障碍逃避执行。正是因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此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

  另,被告人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部汇入其母亲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的家属于2017年12月20日代为缴纳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鉴于被告人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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