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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恶意刷单致竞争对手商品搜索降权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报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曹梦璠)在淘宝网恶意刷单不付款,只为让竞争对手受到处罚,以谋取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今天,被告人董某、谢某因恶意刷单“炒信”,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而在淘宝网经营同样业务的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对方的商品,导致其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15万余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董某与谢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求的“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后果并未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行为与后果间介入淘宝公司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董某出于报复和自己从中获利的目的,雇佣并指使上诉人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对方的商品,致使淘宝公司认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店铺从事虚假交易,而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后经该科技公司线下申诉,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科技公司的商品,致使该公司累计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上诉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方因素的介入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该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15万余元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南京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炒信”即信用炒作,通过“买空卖空”刷高交易数量提高信用。刷单“炒信”是伴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逐步“壮大”起来的,已经成为阻碍电商健康发展的“毒瘤”。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还衍生出“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歀,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

淘宝网商户通过信用等级维持和提升搜索排名,从而提供生产经营和获取营利,是电商时代电子商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是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生产经营活动。恶意刷单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

刷单“炒信”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公信力,更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的经营秩序,动摇的是互联网经济的根基,最终受害的是全体消费者。南京中院对恶意“炒信”的两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首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的“民生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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