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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标识不全,商家应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通讯员牟慧敏 王晓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随着社会大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广大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也不再仅仅停留于产品缺陷层面,产品说明、包装标识等要素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关注的焦点。那么,商品包装标识不全,是否属于产品质量责任呢?

李磊(化名)于2015年4月在日照某商场购买了衡水老白干5年白酒一盒,衡水老白干8年白酒四盒。买回家后发现该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另外,李磊还发现,该白酒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而平时对法律法规较为关注的李磊知道,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已经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基于以上情况,李磊一纸诉状,将购买白酒的商场告上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返还货款18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900元。

到底该种情形商家是否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六)贮存条件;……”。由此可见,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属于法律明文要求在食品上标明的事项,未标明或不符合规范的标明,均会导致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商场销售的两种涉案白酒在外包装及标签上均未标注贮存条件,同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也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一种酒未在白酒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或相关指示标示,仅在内瓶挂签上加印了生产日期,另外一种酒将生产日期标注为“130461”,并不符合法律对生产日期标识的要求。

对于原告提出的涉案两款酒的外包装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根据《商标法》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但在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仍可继续销售。经查询,两种涉案白酒均系2014年5月1日后生产,外包装仍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商场销售的上述两款酒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本案中,李磊作为消费者对商场的诉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李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检查食品包装上的相关事项,一旦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均可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也可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等;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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