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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律师力争获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110网律师
   佛禅检刑不诉【2018】11号
【委 人】*荣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荣和龙*兴两人从广州过来到佛山**商务酒店,由*荣2楼的消防通道放风,龙*兴到房间里面盗窃,最终成功盗窃苹果手机一部、乐视手机一部随后将两部手机销售出去,获得金额由归龙*兴,最终两人被立案侦查,被羁押于禅城看守所。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两人均承认了上述事实。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佛山市检察院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荣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已经认罪,并且在口供中陈述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随后马上尝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被驳回,因此办案律师改变策略,希望在阅卷时候通过同案犯的表述,来发现对我方有力的辩点。案件到检察院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发现,同案犯在陈述中并没有供述太多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同时其也已经认罪,交代了犯罪的事实经过,但是办案律师在阅卷时发现了重要的突破口
因为所盗窃的两部手机已经被转卖,因此对两部手机的鉴定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收据上的型号进行鉴定的,但是办案律师发现该收据明显的属于造假,同时根据两个同案犯的说法,两部手机的型号、颜色均不一致,因此该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盗窃罪的量刑必须要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够定罪,因此鉴定报告所鉴定的金额就是所盗窃的金额,那么在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是否构成犯罪就是本案的关键点办案律师将该事实及时告知检察院,检察院随后马上第一次退侦,在之后补充侦查卷中也没有相关证据,办案律师再次递交法律意见书,要求无罪释放,检察院第二次退侦,退侦回来后,办案律师了解到无新证据,据此递交不予起诉申请书,同时和检察官沟通交流、表达了我方观点,最终检察官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争议焦点
当事人所盗窃的金额是否达成定罪量刑的标准。
 
、律师点评
    并非一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就一定会被判刑,一个刑事案件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最后才到法院,这其中的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处理,让律师更早介入了解案情,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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