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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狗脖子上挂“村支书”纸条,因侮辱他人被拘留5日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镇宁县一村民因对村干部不满,在其喂养的狗脖子挂纸条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5月9日下午,该县革利乡某村村支书老王和几个村民到村委办事。走到村委门口时,听见住在村委旁边的杨某在喊“支书、支书”。王支书听见后,便笑着挥手和杨某打招呼,却发现杨某一直对着他家的狗发笑。这时,一行人发现,杨某家的狗脖子上挂着一张十几厘米长的纸条,一面写着“村支书”,一面写着“村主任”。与老王一起的其他村民见状遂上前斥责杨某,老王随即给狗拍了照片,并打电话报警。看见老王报警,杨某有些害怕,将纸条扯下撕碎。不过事情还是很快在村子里传开了。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开展了调查。

杨某称,因为对村干部有意见,便故意在狗脖子上挂纸条。杨某的行为系公然侮辱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贵州都市报)

▌律师说法:

什么是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本案中,“村支书”不是人的名字。但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村支书与某个人是特指一个人。

肖像权

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

名誉

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公然

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侮辱

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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