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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将房产转让给前妻逃避执行 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郑兰运律师
故意将房产转让给前妻逃避执行 被告人被判刑 被执行人故意将房产转让给前妻,前妻又过户给第三人逃避执行,而公安机关又不予立案,申请人提起自诉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6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自诉人谢某与被告人杨某原系合伙关系,两人合伙开办浴场期间,发生民间借贷和委托合同纠纷。2015年12月,南陵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某仍拒不还款,谢某于2016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置之不理,擅自于同年2月2日将南陵县籍山镇某小区两处房产转让到前妻周某名下,周某则将房屋转让至第三人名下并过户,将房款另做他用。   南陵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为切实维护自身胜诉权益,谢某充分利用拒执罪司法解释,于2017年9月6日提起刑事自诉,将杨某、周某告至法院。   南陵法院受理这起自诉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周某曾为夫妻,双方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杨某虽提出是按离婚协议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周某,但该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谢某,且杨某先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周某,再由周某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该行为是明显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表现形式,被告人杨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某虽然在借款产生时与杨某是夫妻关系,但周某既不是原案件被执行人,也不是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因此自诉人要求周某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法无据,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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