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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

发布日期:2003-1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现在许多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暴力在刑法中具有什么样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学者们虽然作出一些学理解释,但内容不一样,甚至同一学者对刑法不同条文中的“暴力”又作不同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暴力”作为刑法中的法定用语应当有其规范的含义,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一、暴力的界定

  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此处之力是肌肉运动所起的作用。暴力对人来讲就是一种凶恶、残酷的行为;对阶级和国家来讲是统治阶级所具有的军队、警察、法庭等专门对付被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暴力在法律上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暴力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有的认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有的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行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这些解释都揭示了暴力的行为特征,但是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手段,暴力的意义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 法律特征。暴力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手段。首先,它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不同。犯罪学所指的暴力犯罪是直接用身体之强力对他人或物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杀人、抢劫、强奸罪中直接使用暴力部分,以及以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借助自然、物理之强力达到对人的损害和物的破坏①可见,暴力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是指所有以暴力实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也就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 ( 如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等 ) 和隐含规定的 (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 暴力犯罪。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则是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就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暴力手段加以分析和确认,那些虽然可以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但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如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不是本文所指的暴力。其次,它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暴力不同。刑法总则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的“暴力犯罪”和第 81 条规定的“暴力性犯罪”,虽然也出现了“暴力”一词,也不是本文所指的暴力手段。一方面从学理解释上看,暴力犯罪是通过暴力手段来实现自己目的的一类犯罪行为②如前所述是指所有的以暴力实施的犯罪。暴力性犯罪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如凶杀、强奸、抢劫、伤害等犯罪③它不仅包括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包括以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看,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里的“暴力犯罪”是指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以表明无限防卫设立的必要性。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里的暴力性犯罪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说明此类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上述两个条款中所指的暴力都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犯罪中的暴力手段。本文在于说明暴力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的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该犯罪以暴力为其犯罪手段,即分则条文中的“暴力”。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有暴力的条文共 23 个,表明这些犯罪以暴力为其法定犯罪手段。?

  2. 行为特征。即暴力的外在表现。所谓暴力,《辞海》解释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法学界进一步解释为: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④可见暴力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行为。?

  (1) 暴力是一种现实的强暴行为。所谓强暴,就是呈强施暴,通过对他人施以外在的力量,妨碍或者剥夺他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他人伤亡的凶恶、残酷的手段。暴力不仅仅是一种外力,而且是一种强力,达到妨碍或剥夺他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在香港刑法中暴力称为武力,是施加于人身的强制力。所以暴力与一般的外部动作是有区别的,具有残忍性。一般的推搡、拉扯、争脱,虽然也是外力行为但不应认定为暴力。如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微的拉扯或争脱行为,不应认定为暴力妨害公务。所以暴力应当表现为“行为人可能以有形之体力或其他行为,造成被害人一种心理上或生理上被强制之状态,而足以妨碍被害人之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之自由。”⑤而且暴力具有现实损害性,暴力意味着对他人的身体已经施以强力,而非潜在的、将来实施的暴力,这是暴力与胁迫的区别。在刑法条文中暴力经常与胁迫同时规定,如强奸罪、抢劫罪,尽管暴力和胁迫都可以构成上述犯罪,但反映了行为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严格加以区别。胁迫“指以言词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而加以威胁或逼迫”⑥胁迫是行为人以将要对其实施暴力来恐吓被害人,使被害人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胁迫不具有暴力对人身的现实损害性。在美国刑法中暴力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人向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另一种情形是犯罪人使被害人感到有立即向他实行暴力行为的威胁⑦可见美国刑法中的暴力包括了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和胁迫两种涵义。?

  (2) 暴力的对象是被害人的人身。暴力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但是否包括被害人的物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被害人的人身,而且包括被害人的财物,比如妨害公务罪“本罪所说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⑧”。台湾刑法中的暴力称为强暴,台湾刑法学家将强暴分为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所谓直接强暴就是对被害人人身的暴力,所谓间接强暴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之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⑨可见间接强暴中包括了对被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暴力的对象应当是被害人的人身而不包括物品。因为第一,从暴力的基本含义上看,暴力是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指对人体实行一种强力的袭击或强制⑩离开人身,其摧残、强制则不复存在。第二,从刑法规定上看,在有暴力的许多条文中刑法明文规定了暴力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如第 123 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第 277 条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立法技术上讲,一部法律中的同一概念应当具有相同的内涵。第三,从犯罪构成上,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暴力的对象,但是在认定其犯罪客体时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第 263 条抢劫罪公认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所以该罪的暴力对象必须是被害人的人身,如果对财产的暴力也认定为该罪的暴力,那么其犯罪客体就可能不是复杂客体。行为人如果通过对被害人的财物使用暴力,即以毁坏财物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因为行为不具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抢夺行为。在妨害公务的犯罪中,行为人单纯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物品施以暴力来阻碍执行公务,实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压力,造成心理恐惧,从而达到阻碍执行公务的目的,因此其行为是威胁性质,应当认定为以威胁手段阻碍执行公务。以损害人身和财产来恐吓,还是只以对人身实施暴力来恐吓,是威胁和胁迫的区别。?

  3. 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是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是一种故意行为,它具有现实性、残忍性,可以表现为追求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是应当明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最终目的不是损害、剥夺被害人的健康、生命,而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以便实现其犯罪目的。即暴力的直接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这是暴力作为某种犯罪的手段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刑法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会因为实施了此暴力而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确定行为人采取暴力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在于造成被害人恐惧而排除其反抗,即被害人因身体受到损害,如重伤、死亡,而无力、不能阻碍行为人实现其犯罪目的,或者恐惧行为人再对其实行暴力而不敢继续反抗,而为实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创造条件,那么此暴力手段就是该条文中的犯罪手段,因而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就是损害被害人的健康或者剥夺其生命,那么行为人的暴力本身就构成侵犯公民健康权或生命权的犯罪,而不构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所以暴力是否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目的,是行为构成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还是该暴力行为本身的犯罪的区别。如抢劫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行暴力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占有其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实施抢劫的犯罪目的,因此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上述目的是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暴力致死他人的目的是制服被害人从而占有其财物,那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暴力致死他人的目的是剥夺其生命,那么其暴力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使行为人随后起意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也只能构成盗窃罪,所以抢劫罪不能简单地表示为暴力加上占有财物,而是暴力等于、大于占有财物,同理强奸罪是暴力等于、大于奸淫。在确定暴力的数罪时,同样不仅需要确定暴力的个数,而且需要认定暴力目的的个数。数个暴力行为下,有不同的行为目的,才有数罪。如犯罪分子在使用暴力强奸妇女之后,出于杀人灭口而使用刀子杀死被害人。在此,行为人有两个暴力 ( 强奸、杀人 ) ,两个行为目的 ( 排除被害人反抗以便奸淫、剥夺被害人生命 ) ,所以犯罪分子构成数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因此确定暴力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于认定暴力的性质有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在法律上、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实现其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人身的犯罪手段。

  二、暴力与定罪

  暴力是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手段,因此必然地成为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定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暴力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刑法在此类犯罪的罪状中明确规定暴力是危害行为的具体内容,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以暴力实施则不构成犯罪,如第 257 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干涉他人婚姻是否使用暴力手段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是否使用暴力成为此类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暴力是某些犯罪的法定手段之一。刑法在此类犯罪的罪状中同时规定几种犯罪手段,暴力是其中之一,如抢劫罪、强奸罪、抗税罪,可以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构成此罪,但是不使用暴力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抗税罪与偷税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是否采取暴力手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否使用暴力成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暴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一种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在实施一种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加入了暴力行为,从而使一种犯罪转化成另一种犯罪。如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条件下,行为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为典型的是第 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当场,由于暴力的加入使行为性质发生改变,由较轻的犯罪转化为严重的犯罪,暴力成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条件。?

  4. 暴力的程度不同,行为构成的犯罪不同。暴力是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外力的行为,所以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如轻伤、重伤、死亡。在刑法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中,暴力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暴力程度不影响犯罪性质,即暴力的后果可以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第 121 条“致人重伤、死亡”,第 236 条“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在这种情况下,暴力程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罪名。二是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犯罪性质就发生变化,即刑法虽然规定了暴力手段,但是对暴力的程度加以限制,超过限度则罪名改变,如第 333 条非法组织卖血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暴力程度与犯罪性质有重要的关系,在规定有暴力的条文中应当确定法律允许的暴力程度。如何确定 ? 首先,可以看法律是否明文规定暴力的程度,如果法律作了明确规定,那么依法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明文规定暴力的后果是重伤、死亡,则暴力程度不影响犯罪性质,即不因为暴力后果而改变行为成立的罪名,如抢劫罪和强奸罪;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时,则暴力行为的性质发生改变,依照法律规定的罪名定罪,如第 247 条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其次,可以通过法定刑来确定暴力的程度是否影响罪名或者说该法条允许的暴力后果是什么。如果刑法对暴力的程度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可以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看暴力的后果与受到的刑罚处罚是否相当,犯罪和刑罚之间失去公平,重罪轻判,那么此罪名就不能反映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具体讲就是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的法定刑能够涵盖故意伤害罪的重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那么此暴力的程度就包括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该犯罪的法定刑较低,不能涵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对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仍然据此量刑,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应当对此暴力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如第 277 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害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不包括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其行为就改变了性质,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第 347 条走私罪第 4 项“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法定刑可以认为此项包括行为人为了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而使用暴力手段将他人致重伤、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不因为暴力的程度严重而改变罪名,重伤、死亡的后果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可见暴力虽然是一种犯罪手段,但是与犯罪构成密切的关系,它或者影响犯罪成立或者影响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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