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未办理离婚登记,依据离婚协议书变更股权等登记物权,不发生夫妻财产分割效果
发布日期:2018-06-26 作者:姚艳艳律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属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则要素,当属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离婚协议书”所附的生效条件未成就,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依据协议约定,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等物权变动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财产分割的效果。只有在“协议离婚”这一条件成就时,因上述物权变动而取得财产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才成为该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由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上述物权变动只是导致名义上的权利人发生变化,并不能改变相关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即不产生财产分割的实际效果。
【案情简介】
凌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与李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于199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分居多年后,于2005年9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前、婚后设立的15家公司的股权(其中两家公司的股东为凌某某与李某某,其余公司股东涉及案外人)、名下12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由凌某某与李某某签名确认,相关公司涉及的案外人股东未签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变更了明园集团、明光公司、东北明园公司的股权登记,但其余公司未作变更,且离婚手续迟迟未办理。
2012年,凌某某诉至法院称,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另案处理。
李某某辩称,若离婚,应按照2005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履行,要求对双方名下所有的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等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凌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对讼争房产依法分割,对系争公司股权未予分割。
后经当事人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了上述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凌某某、李某某于2005年9月27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发生实际履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但因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能认为所附的协议离婚条件已经成就,故难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依据《离婚协议书》履行结果确认系争三家公司股权归李某某所有,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对相关增判内容依法予以撤销。关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律师评析】
离婚协议书达成后,双方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即使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实际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上述案例,也是不发生效力的。上述案例是涉及股权,案例说理已经非常充分,不再赘述。再比如房产,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哪怕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了登记权利人,也依然起不到对该房产分割的效果。就此孚邦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后,尽快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2、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就离婚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但双方或者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先签订不依离婚为先决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等有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再签订依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以外的其它事项予以解决。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并不依离婚为前提条件,是婚内双方对夫妻婚前、婚后、个人的或者共同的财产予以约定,可以约定特定财产为一方财产,将夫妻间所有财产予以分割明确归属。故该协议可以按照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案约定各项财产的归属。签订后,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尽可能完成更名手续。今后,一旦离婚,该《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拘束力的。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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