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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应抓3关键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当视同工伤。那么,其中的“突发疾病”是指什么疾病?“死亡”是指脑死亡还是停止呼吸?“48小时内”应当如何计算呢?

对于这些疑问,下面三个案例分别给出了答案和说明,同时,也告诉当事人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应抓住这三个关键点。

1、“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案例】

胡女士患有比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经过长期医治出现明显好转后,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她选择到一家公司上班,以增加收入,减轻丈夫的负担。

2017年2月11日21时40分许,胡女士因连续上几天白班和日夜班,造成身体极度疲惫,并导致脑血管疾病突然复发。公司将她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是,由于病情过重,仅仅过了7个小时,她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于胡女士家属提出的工伤赔偿请求,公司一口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胡女士所患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并非因为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突发疾病”中的“疾病”。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这里的“包括各类疾病”的含义是指:从时间上看,该疾病包括以前就有,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的,也包括以前没有在工作中突然出现的。从类型上看,包括所有致死的疾病。因此,胡女士突发疾病并死亡,属于应当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之列。

2、“48小时”从初次诊断起算

【案例】

2017年4月14日9时10分,正在执行野外作业任务的赵先生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由于身处山区,交通、通讯十分不便,等将他送到医院时,已是第二天,即15日的16时35分。4月16日18时5分,医院确认赵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赵先生亲属主张工伤赔偿时,公司认为赵先生不构成工伤,其理由是从2017年4月14日9时10分至4月16日18时5分已经超过48小时。

赵先生亲属则认为:“48小时”应当从4月15日16时35分赵先生入院开始计算,据此计算并未超过48小时。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前述劳社部函〔2004〕256号)意见第三条中还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值得注意的是,超出48小时的,如果是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对没有送往医院的,应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若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也可认定为工伤。

3、“死亡”包括脑死亡和停止呼吸

【案例】

2017年5月11日11时21分,顾女士因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到一家医院手术。5月13日10时13分,医院诊断顾女士出现脑死亡,复生希望微乎其微。

然而,顾女士亲属难舍亲情,不愿放弃最后一丝努力,恳求医生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不管花多大代价也要全力争取。因此,医生通过呼吸机、升压药等让顾女士维持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同日13时7分,顾女士散手人寰。

令顾女士亲属想不到的是,当他们为顾女士申请认定工伤时,顾女士所在公司竟否认其死亡构成工伤,理由是顾女士从入院到停止呼吸时间超过48小时。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死亡包括脑死亡、停止呼吸。由于脑死亡后并不一定停止呼吸,所以,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争论: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但靠呼吸机等还能维持生命是否构成工伤?

实际上,无论“48小时”内脑死亡,还是“48小时”后停止呼吸,都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违规操作,则应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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