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停工留薪期有关的工资待遇支付问题详解
发布日期:2018-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争议焦点: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后,评定伤残等级前,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伤情稳定后会及时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能够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会在劳动能力作出后及时恢复工作,劳资双方对停工留薪期待遇无大的争议。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1、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伤情已经稳定并能够正常工作,但却没有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距离其复工之日已经相距了很长一段时间,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支付;2、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伤情虽已稳定,但受伤严重确实无法工作,在停工留薪期满至评定伤残等级期间,工资待遇应如何支付。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的不良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确定;或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问题
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以工伤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如发生工伤前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待遇支付问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后若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而工伤职工仍可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则造成停工留薪期可以无限延长的实际结果,这与为防止小伤大养、休假无期限而限制停工留薪期的立法初衷显然不符,因此,在工伤职工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所享受的待遇应据劳动者具体伤情予以确定。如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可以提供劳务而拒绝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如劳动者受伤严重确实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待遇发放该期间工资。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受伤,三次住院后于2014年7月1日出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原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被告未通知其回单位上班,且根据原告的伤情以及伤残等级,原告构成工伤4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原告亦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故被告应按原告原工资待遇发放工资至评定伤残等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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