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程智华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规定了受伤害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通观整个《工伤保险条例》,再无其他法条规定该申请期限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应当认定1 年的申请期限属除斥期间,原告的起诉明显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论存在何种原因,被告不应受理其申请。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如遇到单位关闭、破产等情况,很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避免产生工伤认定争议,如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原告在受伤后因与Y公司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存在争议。原告就劳动关系纠纷不间断的提请仲裁、诉讼,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工伤认定,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并无拖延的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应当予以受理。苛求原告必须在 1 年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仅是对法条原文的限缩解释,而且违背了该法条的立法本意。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